曹律师代理顾问单位少付工程款1462万元
施工单位诉请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39万及利息1221万,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预算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作为证据主张案涉工程款尚欠1339万元;一审判决发包方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279万元;曹律师以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未办理竣工结算,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款判决的依据为理由提起上诉,后二审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二审观点,改判发包方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099万元,并确认双方的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法律文书:(2022)琼96民终1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