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律师成功代理行政赔偿400万元及利息
借款人拿着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卡向出借方借款500万元,出借人经审核并向海南省东方市自规局(原国土局)办理他权抵押登记后向借款人发放500万元借款。后,经法院行政诉讼确认向借款人发放土地登记卡的行政行为应被撤销,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并非借款人,因国土局未尽基本的审核义务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错误的认定为登记在借款人名下,导致出借人办理的他权登记被撤销,案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海南省东方市自规局)应承担主要的责任(80%的责任),赔偿出借人400万元及利息的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文书:(2019)琼97行赔终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