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美刑初字第71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15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曹开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东,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曹开旺和吴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初,被害人×××欲通过符委员(恒大地产公司领导)进入恒大地产公司工作,在联系过程中,×××将符委员手机139×××误记为139×××(实际使用人为被告),而后×××在与139×××号码联系过程中,被告人×××冒充恒大地产公司的符委员,先后以收取礼金、请领导吃饭疏通关系为由让×××向×××的建设银行6227×××账户汇款,被害人×××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在×××支行营业部向×××建设银行账户汇款5000元,于2015年3月11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舍河支行向×××建设银行账户汇款8000 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其儿子的医疗费。
另经本院查明,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上网追逃,于2015年8月22日23时许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环派出所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处缴获银行卡1张(卡号:6227×××)。破案后,被告人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短信、银行凭证、谅解书、病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因孩子生病急需医疗费而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亦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 年1月21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6227×××), 由扣押机关退还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魏海英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 君
速 录 员 何克景